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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广德科苑化工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01-19 18:52:16    文字:【】【】【

【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原广德科苑化工有限公司地块;

调查面积:20000m2(约合30.0亩);

地理位置: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新杭镇彭村村蔡家山;

地块使用历史:主要存在空地、中学、原广德科苑化工有限公司,2003年原广德科苑化工有限公司开始生产,主要产品为扁桃酸,20117月原广德科苑化工有限公司停止生产,2013年企业生产设备拆除,2013年至今地块闲置;

地块现状:企业停产,厂房闲置,原污水处理设施全部拆除,其他厂房内生产设施、设备均已拆除,构筑物仍保留,部分区域地面硬化有破损痕迹;北侧区域存在2处水塘;地块西侧地面无硬化,地面长满杂草;

地块规划:暂无地块的明确规划,根据土地证,地块利用现状为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工业用地(M),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

调查缘由:原广德科苑化工有限公司在重点行业企业名单中且根据广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关于抓紧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价工作的明确》文件要求,原广德科苑化工有限公司在疑似污染地块清单中,需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

202212月,受广德科苑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江苏正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对该项目地块先后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及详细调查工作,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土壤样品中1,2-二氯乙烷检出结果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最大超标倍数为319倍,部分点位1,2-二氯乙烷检出值超过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管制值,地下水样品中pH、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铝、挥发性酚类、耗氧量、氨氮、硫化物、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镍、氟化物、亚硝酸盐、石油烃(C10-C40)、氯乙烯、1,2-二氯乙烷、二氯甲烷、氯仿、四氯化碳、1,1,2-三氯乙烷、苯甲醛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类水标准限值,地块需要进行下一步详细采样分析工作以进一步明确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及污染程度。

【详细调查工作】

根据前期的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收集了地块内与污染状况调查相关的资料。并于202212月开展了水文地质勘察工作,详细采样调查方案于20232月通过了专家评审。基于评审通过的方案,本次详细调查工作于20233~10月期间开展。

水文地质勘察:通过在地块内布设水文地质勘察孔以及土工样的送检分析,查明地块各岩土层成因、时代、地层结构和均匀性、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补给及排泄条件以及季节变化幅度。本次勘察共布置、施工勘探孔11个,其中:取样孔6个,动探+标贯孔3个,鉴别孔2个,总进尺330.0m。勘探孔孔口高程32.9033.66m,孔口最大高差0.76m,钻探揭露地层分布情况自上而下主要包括:①层杂填土、②层粉质粘土层、③层粘土层、④圆砾、⑤强风化砂岩、⑥层中风化砂岩。场地地下水类型主要有两类,一类为上层滞水,另一类为承压水。分述如下:上层滞水赋存于①层杂填土中,水量与大气降水联系密切,勘察期间稳定地下水位埋深约1.0-1.20m,无统一水位,季节性变化幅度约1.5m。地下水主要接受大气降水渗入补给及侧向径流补给,排泄方式主要为蒸发、人工抽水及侧向径流排泄。

详细调查方案:本项目采用系统布点法结合专业判断布点法进行点位的布设,详细调查阶段合计布设土壤采样点45个,编号为XT1~XT45,地下水采样点15个,编号为XW1~XW15,此外,选取详细调查过程中土壤能钻探到的最底层仍然超标较严重的三个土壤点位,同时建设3口潜水井(XW16XW17XW18)及深层微承压水监测井(SXW16SXW17SXW18),地块外布设1个土壤及地下水对照采样点。土壤分析项目包括GB 36600-2018中“表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45项指标、pH值、石油烃(C10-C40)、总铬、锌、锑、氰化物、氟化物、硫化物、苯甲醛、二噁英,地下水分析项目包括GB 36600-2018中“表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45项指标和pH值、GB/T14848-2017中“表1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及限值”:“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毒理学指标”、石油烃(C10-C40)、锑、苯甲醛、3,4-二氯苯胺、2-甲基萘、甲醇、二噁英。

【土壤调查结果】

本地块土壤样品pH值范围在5.18~9.02之间,部分土壤存在轻度酸化,部分土壤存在中度碱化,其他检出指标包括:苯甲醛、石油烃(C10-C40)、1,2-二氯乙烷、甲苯、氯苯、氯甲烷、氯乙烯、氯仿、苯、汞、砷、镉、铅、铜、镍、锑、氰化物、锌、总铬、总氟化物、硫化物21项指标,超标因子为1,2-二氯乙烷、苯。1,2-二氯乙烷最大超标倍数为499倍,部分样品超过第二类用地管制值,超标层位为0-13.0m;苯最大超标倍数为7.4倍,未超过第二类用地管制值,超标层位为0-2.0m,其他检出指标检测结果均未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本地块1,2-二氯乙烷污染土壤面积约7568m2,污染方量约98384m3,主要分布在生产厂房区域及仓库区域,苯污染土壤面积约1814m2,污染方量约6349m3,主要分布在生产厂房区域。

【地下水调查结果】

地下水样品pH值范围在5.2~7.4之间,部分样品pH值超过(GB/T 14848-2017类标准限值,其他检出指标包括:色、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砷、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镉、铅、锑、镍、石油烃(C10-C40)、氯乙烯、甲苯、1,2-二氯乙烷、氯苯、苯甲醛、硝基苯、氯仿、苯、1,1,2-三氯乙烷、苯乙烯、1,2-二氯苯、二氯甲烷、四氯化碳、2-氯酚、二噁英共45项有检出。24口监测井均有污染物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13项毒理学指标(镍、氟化物、亚硝酸盐、氯乙烯、甲苯、1,2-二氯乙烷、苯甲醛、苯、石油烃(C10-C40)、二氯甲烷、氯仿、1,1,2-三氯乙烷、四氯化碳)及16项常规指标及微生物指标(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铝、挥发性酚类、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检出值超过(GB/T 14848-2017类标准限值,13项毒理学指标(镍、氟化物、亚硝酸盐、氯乙烯、甲苯、1,2-二氯乙烷、苯甲醛、苯、石油烃(C10-C40)、二氯甲烷、氯仿、1,1,2-三氯乙烷、四氯化碳)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1.1倍、0.9倍、3.3倍、199倍、1.4倍、256665.7倍、107.3倍、2.1倍、2.4倍、0.6倍、57.3倍、18.6倍、29.1倍;其他检出指标检测结果均未超过相关标准限值。

根据本地块水文地质勘查报告,场地地下水类型主要有两类,一类为上层滞水,另一类为微承压水。根据检测结果,本地块氟化物、氯乙烯和1,2-二氯乙烷3项指标上层滞水及下层微承压水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镍、亚硝酸盐、甲苯、苯甲醛、苯仅上层滞水存在超标,下层微承压水未见超标。通过对污染指标检出浓度进行插值分析,镍污染区域面积约1582m2,污染区域主要分布在生产厂房;氟化物污染区域面积约20000m2,全厂均有分布;亚硝酸盐污染区域面积约2382m2,污染区域主要分布在生产厂房;氯乙烯污染区域面积约17221m2,除北侧一般功能区其他均有分布;甲苯污染区域面积约2555m2,污染区域主要分布在生产厂房;1,2-二氯乙烷污染区域面积约20000m2,全厂均有分布,污染较严重的区域主要分布在生产厂房及仓库;苯甲醛污染区域面积约6264m2,污染区域主要分布在生产厂房;苯污染区域面积约2933m2,污染区域主要分布在生产厂房;石油烃(C10-C40)污染区域面积约1627m2,污染区域主要分布在生产厂房;二氯甲烷污染区域面积约1171m2,污染区域主要分布在生产厂房;氯仿污染区域面积约3862m2,污染区域主要分布在生产厂房;1,1,2-三氯乙烷污染区域面积约4901m2,污染区域主要分布在生产厂房;四氯化碳污染区域面积约4901m2,污染区域主要分布在生产厂房。

【结论】

本地块土壤中存在1,2-二氯乙烷和苯检测结果超过(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1,2-二氯乙烷污染土壤面积约7568m2,污染方量约98384 m3,主要分布在生产厂房区域及仓库区域,苯污染土壤面积约1814m2,污染方量约6349m3,主要分布在生产厂房区域。

本地块地下水存在13项毒理学指标(镍、氟化物、亚硝酸盐、氯乙烯、甲苯、1,2-二氯乙烷、苯甲醛、苯、石油烃(C10-C40)、二氯甲烷、氯仿、1,1,2-三氯乙烷、四氯化碳)及16项常规指标及微生物指标(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铝、挥发性酚类、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检出值超过GB/T 14848-2017类标准限值。

【建议】

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物1,2-二氯乙烷已超过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管制值,对人体健康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尽快开展项目地块的风险管控及修复工作,在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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